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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条例》《从江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规定,确保县城区道路安全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推进文明县城创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自觉将机动车辆停放到依法依规划定的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内,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农村客运车辆临时停靠点、消防通道等停放机动车辆。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贵州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江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锁扣、强制拖移,以便迅速恢复交通秩序。
二、即日起在《掌上从江》微信公众号、从江县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开辟“曝光栏”,依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重点对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农村客运车辆临时停靠点、消防通道等停放机动车辆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从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从江县精神文明办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