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㊀威胁、殴打扶贫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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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根据脱贫攻坚的相关工作要求,台江县老屯乡南江村副主任张某金与老屯乡人民政府工作组到南江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时,发现南江村二组村民张某洪的老房子无人居住且已经腐烂,工作组在电话征得张某洪本人同意后,于当天将其老房子拆除。6月12日下午14时许,张某但(男,50岁,台江县老屯乡人)、张某文兄弟两人赶到张某洪的老房子处查看时,发现张某洪的老房子已被拆除,便与工作组理论,不听工作组解释,并采取语言威胁和抓扯衣领、掐脖子等暴力方式威胁张某金。台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但处以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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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6日16时许,台江县台盘乡南庄村村民张某良酒后到南庄村村委活动室向乡政府工作人员咨询政府相关福利政策,工作人员发现他一身酒气,语无伦次,便建议他先回家休息,但张某良不听劝阻,并辱骂、威胁、殴打工作人员,随后被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劝开。17时许,张某良回到家后拿一把菜刀再次回到南庄村村委活动室准备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报复。张某良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台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某良处以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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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下午,台江县老屯乡人民政府组织干部到排略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施工队对该村五组村民欧某光的旧房进行拆除。当日14时至17时30分期间,欧某光的妻子张某九(女,50岁)恶意阻拦施工队施工,并辱骂施工人员和扶贫干部。在此期间,张某九多次在公共场所脱下自己的裤子,故意裸露其身体,公然羞辱在场的干部和施工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法行为,台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九处以行政拘留10日。
㊁故意损坏基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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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台江县南宫镇拥党村向县政府申请了太阳能路灯建设的“一事一议”帮扶项目,近期正在村里积极施工。该村村民李某某(女,49岁)为了自家便利,要求村委在其新房子旁边修建一个太阳能路灯,村委拒绝了其不合理要求。当施工队到李某某家旧房子旁边修路灯基脚时,遭到李某某的阻拦。随后,李某某在没有告知相关部门的情况下,故意用锄头把在其旧房子旁边空地上刚修好的太阳能路灯基脚挖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李某某在案发后外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民警通过布控,于2019年7月16日将李某某查获。台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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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0日,台江县革一镇北方村岩寨组建设饮用水工程,因该工程的主水管要经过张某与张某九两家之间的空地,从而引发了两家的纠纷。组长杨某某在对两家进行调解后,两家同意了水管更改线路的方案,杨某某在没有得到工程负责人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手持柴刀将位于革一镇北方村岩寨组张某与张某九两家之间空地上的饮用水工程水管砍断,对施工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台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㊂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2019年8月2日,台江县方召镇歹忙村驻村干部自己出资请歹忙村民吃连心饭,歹忙村村民赵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用自己注册的微信把吃饭的视频发到歹忙村微信群里并用语言攻击辱骂他人,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误解,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台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当前,全县正处于脱贫攻坚的决战决胜时刻,每一位群众都要有大局意识,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脱贫攻坚战中,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拦路虎”,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全县脱贫攻坚“脱贫摘帽”工作顺利推进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